1、设备(背夹、外接设备除外)应小于或等于100mm×65mm×35mm(长×宽×高)
2、设备质量(外设设备除外)应小于或等于200g。
3、设备具备彩色触摸显示屏,显示屏尺寸大于等于2.4in。
4、▲设备摄像头的水平视场角在分辨率为1920×1080和1080×720条件下水平视场大于等于120°。(须在具有CNAS资质的机构检测报告中体现)
5、▲设备摄像头的水平视场角在分辨率为1920×1080和1080×720条件下几何失真均应小于等于10%。(须在具有CNAS资质的机构检测报告中体现)
6、设备应具有夜视功能, 可手动或自 动开启红外灯. 在开启夜视功能后, 有效拍摄距离应不低于7m,有效拍摄距离处应能看清人物面部特征,10m处能看清人体轮廓(须在具有CNAS资质的机构检测报告中体现)
7、设备内置存储容量≥64GB
8、▲设备可接收卫星数据并提供定位信息,且支持独立北斗定位功能,北斗定位数据更新率≥1Hz。(须在具有CNAS资质的机构检测报告中体现)
9、支持防抖功能设置,可通过菜单开启/关闭防抖功能。
10、设备具备对存储数据加以保护功能,编码视频流应有防篡改、防非法非法复制等认证措施(如:水印叠加),以保障原始数据的完整性;(须在具有CNAS资质的机构检测报告中体现)
11、▲执法记录仪连接采集站时,应自动断开无线连接,包括WIFI、蓝牙、蜂窝等无线连接。(须在具有CNAS资质的机构检测报告中体现)
12、▲设备支持通过Tpye C或者Mini USB接口传输数据及充电,读写速率≥500Mbps;(须在具有CNAS资质的机构检测报告中体现)
13、设备支持采用基于移动警务PKI数字证书的身份认证接入公安移动信息网。(须在具有CNAS资质的机构检测报告中体现)
14、▲管理平台支持在设备不感知的情况下,远程对通过中的执法记录仪发起监听。(须在具有CNAS资质的机构检测报告中体现)
15、设备支持保证用户数据不能被未授权用户查询,不准许远程控制数据擦除,不准许远程执行对终端的回复出厂以及存储格式化操作。(须在具有CNAS资质的机构检测报告中体现)
16、▲设备支持接入省厅多端融合实战指挥平台,实现与省厅PDT手台的混合编组,语音对讲通信。
17、▲设备外壳防护等级应符合GB/T 4208-2017中IP68要求(水深1m,持续2h)。
18、设备支持在摄录过程中应能通过一键操作的方式对重点文件进行标记,标记方式应为原文件名中包含“IMP”,标记的文件应能在管理平台中进行检索,并可与其他文件进行区分。
19、含加密通信卡、数字证书授权和移动警务终端安全管理技术服务。